证据确凿,昆明中院为何不能改判?
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张怀超给本网反映,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《(2023)云01民终18817号》民事判决书,没有以事实为根据,明明在上诉人提供新的证据后,仍然维持一审判决,没有给予改判,实在不公。现将事实陈诉如下,希望广大网民提出宝贵意见,得到上级法院的纠正,以维护法律的尊严。 四笔汇款单证明 2021年,张怀超参与云南省昆明市昆明菊花立交交通枢纽施工,曾雇佣高学志带吊车参与施工,总计应得施工款87000元,已付72500元,还欠14500元。高学志就到张怀超处结账,张怀超不在现场,由白庆明代结,在没搞清楚已付四笔钱(共计72500元)的情况下,就给高学志打了一张35000元的欠条,并加盖了“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”的公章。(该公章属于私刻,张怀超并不知情)。 三万五千元欠条 高学志得到这个欠条,立即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,由于一审法院是在网上开庭,法官仅简单问了一些情况,以欠条为证据,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高学志35000元工程款。 吊车施工款总计表 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看到一审判决书后,认为判决不符合事实,明明只欠14500元,怎么成了35000元加利息呢?随后,他们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,同时提供了四笔向高学志汇款72500元的汇款存根。开庭时,当场指出原经办人已经离职,且公章是私刻的,当场报了警。 二审判决书 开庭以后,中防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为,二审证据确凿,事实清楚,肯定会改判了。没有想到,判决下来后,仍然维持一审判决。他们实在不理解,实在想不通。 来源:http://www.flpay.xyz/zixun/1990.html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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